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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一次告知制

发布时间:2016-09-12  

第一条、服务对象到学院各科室(或来电)办理、咨询事项时,在职责范围内,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结时限、所需的全部材料;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具体理由。
第二条、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在职责范围内的,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能当即办理的事项,要当即办理。
第三条、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口头或书面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充齐全后,经办人应及时予以办理。
第四条、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因不符合有关规定而无法办理的,经办人应告知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条、告知过程中,工作人员要使用文明用语。如果事项很复杂的,可以通过书写要点、发送邮件、书面材料等形式进行详细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