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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6-09-12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保证学院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学院领导班子的管理水平和领导科学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的主要形式,是学院管理中的最高决策形式。凡属学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均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处理。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党政席系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学校决议、决定;

(二)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

(三)学院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生教育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开展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调整计划和人事的调配意见;

(五)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计划和固定资产调配方案;

(六)职称评定、年度考核、奖金分配、学习培训及其它涉及教职工切利益的事项;

(七)学院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八)其它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三章议事程序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参加人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的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协商指定。列席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可以就讨论的议题说明情况、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会议表决;相关议题结束后,列席人员离开会场。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根据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会议议题确定以后,应进行充分酝酿。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党政职责分工,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召集、主持。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首先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后,主持人综合讨论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结论性意见或通过会议表决作出决定。

第九条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会后进一步交换意见和调查研究,下次会议再议,必要时应由党委书记或院长向校党委、行政报告。

第十条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见,平等参与决策。在讨论决定涉及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的聘任、职称晋升、进修和奖惩等涉及个人利益的问题时,本人及相关成员应予回避。

第十一条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在没有正式公开之前,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二条学院办公室主任或党委秘书必须全面、真实、完整的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可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四章决定(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三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四条个人对会议的决定(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学校党委、行政反映,但在决定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五条党委书记、院长要及时了解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主动沟通信息,交换意见,统一思想,经常检查、督促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的工作,主动听取副职的意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党委副书记、副院长要全力支持党委书记、院长的工作。

第十六条需要提交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事项,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决定(决议)后,应由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才能实施。

第十七条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出现失误,由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党委书记、院长负主要责任,声明保留不同意见者,不负责任。决定(决议)执行中出现失误,由分管领导干部负直接责任,党委书记和院长按分工负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适用于各二级学院,其它教学单位、直属单位和独立学院参照执行。未尽事宜参照《湖北工业大学党政领导工作规则》【湖工大党字[2006] 19号】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文为中共湖北工业大学委员会文件湖工大党字[2008] 27号)